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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务院组织法修法看点

202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3月11日下午3时,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对修法的必要性、意义以及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以及李鸿忠所作的说明介绍,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此次修法,增加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完善国务院职权的表述,完善国务院组成人员相关规定,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等。

看点1:增加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李鸿忠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共20条,包含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首先,增加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体系中,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承担着非常繁重的组织管理任务,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考虑到宪法关于国务院性质地位的规定十分重要,决定了国务院的职责、机构设置、工作制度等具体内容,为保证国务院组织法的完整性,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明确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看点2:完善国务院组成人员相关规定,增加副总理职责的规定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将国务院职权的表述修改为: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总结40多年来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制度规范,作进一步完善。”李鸿忠在作说明时表示。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职责。现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了国务委员职责,修订草案相应增加了副总理职责的规定,统一表述为: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同时,完善有关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修订草案还将国务院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统一表述为“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将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统一表述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

此外,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

看点3: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概念,组成部门可设副部长二至四人

修订草案完善国务院机构及其职权相关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相衔接,在法律中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概念。

如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设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一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二至四人。委员会可以设委员五至十人。

明确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确定或者调整后及时公布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名单的程序,增加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完善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原则,根据宪法规定保留现行法中的“精简”原则,同时增加规定“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

此外,与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相衔接,完善规章制定主体的规定,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看点4:对国务院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要任务作出具体规定

这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即健全国务院会议制度。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适应国务院工作特点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对会议的主要任务以及讨论决定事项等未作具体规定。

结合《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实践做法,作如下修改。增加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增加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增加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增加规定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看点5:增加规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修订草案还增加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制度措施。

李鸿忠介绍,为了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国务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有必要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措施体现在国务院组织法中。

为此,增加相应规定——国务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此外,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法规和规章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释疑: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

修订国务院组织法是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在大会开幕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了修法的相关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在同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一部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现行的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对国务院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作出规定,对于保障国务院依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施行40多年来,国务院组织法一直没有修改过。

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重要任务。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监察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党的二十大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对推进政府组织机构法定化作出明确部署。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等重要内容载入国务院组织法,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体现,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李鸿忠介绍,修改国务院组织法是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国务院组织法根据宪法,对国务院部门的设置原则、产生程序,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职权职责以及国务院的会议制度、工作准则等作出规定,是国家机构组织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为国务院的组织和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他在说明中还表示,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的制度创新成果和宝贵实践经验,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制度规范做好衔接,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做好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对于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保证国务院各部门更好分工合作、协同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来源:新京报

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国务院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应当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


第九条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十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十一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设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一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二至四人;委员会可以设委员五至十人。


国务院组成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委务、行务、署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发布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副审计长)协助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工作。


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国务院任免。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主管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十五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国务院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工作,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务院组成人员应当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十九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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